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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5)
4、建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对经济困难者实行诉讼费用全免制度,也不可能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拉得过宽。在这种情况下,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能够减轻国家、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还能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稳定律师收入和提高服务水平。此外,由于诉讼费用保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地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民众自然更愿意选择水平较高的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诉讼;而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提供诉讼费用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候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代理诉讼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方法来同其他律师竞争。再则,设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也有利于诉讼风险的社会转化。诉讼费用保险的市场运作模式保障了诉讼费用风险不会受到国家资金投入和律师劳动数量等变量的制约;其次,诉讼费用保险的经营模式采取的保险业的操作方式,即由参加诉讼费用保险的所有投保人来分化某一具体的投保人的诉讼费用风险,并且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保险金再投资、再经营的方式,将某一具体的诉讼费用保险投保人的诉讼费用风险转移到更为广阔的再投资的参与者身上。这样,投保人就可以通过较少数额的金钱代价换取诉讼费用风险的极大降低。诉讼费用保险制度的具体设计可以参照法国的做法,设立单独式、附加式和合作式三种保险方式。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第93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中译本导言”第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第526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第15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上),罗结珍译,第138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在法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令相对方支付一定金钱的诉讼,称为“第700条诉讼”。与之形式相近的另一种诉讼是当事人以“不当诉讼或不当抗争”为理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者有一些差别。参见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第158-16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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