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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7)
当就技术人员的报酬发生争议时,在有争议并就其进行咨询或鉴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在上诉法院第一院长前实施的特别救济途径,即向该院长提出上诉,如果裁判决定是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做出的,则该决定得由其本人按照相同条件变更之。上诉期间为一个月,自技术人员向每一当事人进行通知之日开始计算。上诉应当针对所有的诉讼当事人提出,并且如果上诉不是由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的,上诉还应针对技术人员提出,否则上诉将得不到受理(<法典>第725条)。
六、对商事法院书记员的费用、薪俸与垫付款的争议
《法典》第704没有赋予受诉法院的书记员审核《法典》第695条所指费用支出之数额的任务,第695条所指的费用支出中包括了公务助理人员与司法助理人员支付的费用、酬金与垫付款,而商事法院书记员始终都在司法助理人员之列。因此,一方当事人依据第704条提出的请求将导致这些书记员对自己支出的费用进行审核。出于这个缘故,1985年12月17日第85-1330号法令在《法典》中引入了第725-1条,该条规定,有关包括与不包括在商事法院书记员的费用之列的费用、酬金与垫付款的请求与争议,直接向法院书记员在其辖区内履行职责的大审法院院长提出,而无需事先制作审核证明书。
七、法律救助
(一)法律援助概述
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7年,在法国,民事和商事案件的诉讼成本从2.56亿法郎增加到4.84亿法郎,这样高昂的诉讼成本对国家和普通民众来说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低收入者同样能够享受到司法服务,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虽然早在1851年的一项法案中,法律援助的精神就已经有所体现,但法律援助概念的正式确立却是在1991年。 根据法国的立法规定和学理研究,法律援助是给予因收入不足,基本上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人的一种利益,其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自由地(没有金钱上的障碍)、平等地(没有富裕与贫困之分)、博爱地(公平地)实际诉诸司法。法律援助的意义十分重大,有学者曾言,“司法援助处于‘将共和国座右铭运用于司法世界’的中心地位”。
法律援助由“司法救助”发展而来,司法救助是在教会裁判权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1972年1月3日有关“司法援助”的法律确认“诉诸法院”是一项权利,建立了对最贫困的人实行的“完全司法援助”制度,对收入不足的人实行的“部分司法援助”制度。 1991年7月10日第91-647号法律确定了法律援助的大方向。该法令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表现在两个方面:(1)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对司法援助来说,一是将司法援助扩大到所有的诉讼案件,二是对司法援助的经费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三是对律师报酬实行分权管理,将法定援助的经费负担以赠款的形式转嫁到律师公会身上。对法律援助来说,改革要让所有的人都有可能得到法律的帮助,并且确定了对法律咨询给予援助以及在非司法程序中给以援助的法律范围,同时有利于各地方在提供法律咨询材料方面采取主动。(2)设立了两个系列的组织机构,即“省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1991年7月10日的法律在帮助民众获得法律帮助方面是有所创新、有所改进的,但是,在援助资金的具体筹措方式上却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引起了某些不确定的问题。于是,就导致了1998年12月18日第98-1163号法律的出台。其目标是减少国家的负担,同时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与受益者的人数。为此,就要更好地调节“司法流量”,鼓励民事方面的MARC;为了减少开支,加快司法援助申请,司法援助办事处主任可以单独审理没有明显困难的申请;为贯彻该法令,国民议会还对“获得法律帮助”的资金筹措规则进行了改革;法律同时还对“获得法律援助”重新进行了定义,强调突出了在非司法程序中给以协助以及发展MARC方面的接待与引导任务;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在每个大审法院辖区内设置一个法律与司法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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