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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8)
(二)司法援助的内容
司法援助是一项权利,一项旨在方便所有人都能够不分贫富地诉诸所有法院的权利。司法援助可以是全额援助,也可以是部分援助。
1、司法援助的适用范围
(1)司法援助适用于哪些人
任何人,只要自己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均可以申请司法援助,但是,未成年人在涉及其本人的诉讼程序中由律师协助以及由法庭听取其意见时,可以当然获得司法援助。具有法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准许享受司法援助,具有非法国国籍的自然人,如果在法国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常居住所,也可以申请司法援助特殊情况下,对在法国设立总机构并且收入不足的非营利法人也可以给予司法援助。再则,某一外国人,其虽然在法国无经常住所,但如果从所涉及的争议标的或可预计的诉讼费用来考虑,其具体状况被证明有特别利益的,也可以作为例外而获得司法援助。最后,对于外国人来说,如果其是未成年人,作为由其协助的证人、轻罪或重罪被告人、被判刑人或刑事诉讼中的民事当事人,以及牵涉到引起进入法国或在法国停留期间的诉讼程序时,有关住所的要求可不予要求。
(2)在哪些法院能够申请司法援助
现在,在所有的法院进行的诉讼都可以实行司法援助。
(3)对什么样的诉讼程序可以申请司法援助
自1901年以来,司法援助便不再限于争讼程序,对非争讼程序以及判决或其他文书的执行程序,也可以给予司法援助。1998年12月18日的法律规定,对在提起诉讼之前达成和解也可以给予司法援助。凡是准许申请司法援助的人,在他人针对其运用某种上诉途径的情况下,为了进行防御,当然保留得到司法援助的权利。如果是司法援助的受益人向上诉法院或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则被看成是提起新的诉讼,对此新的诉讼,该人应当重新申请获得司法援助;如果向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诉时原告没有提出任何严肃的理由,则拒绝给予其司法援助。此外,为了简化给予司法援助的程序,1991年法律还规定,在某一争议的当事人已经得到司法援助,但受理争议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时,该当事人所得到的司法援助在有管辖权的法院仍然得到保留,而不需要进行新的申请。
2、给予司法援助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司法援助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
在诉讼的整个过程,当事人在任何阶段都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即使是由法院委派律师或依职权指定律师协助或代理诉讼,亦是如此。
(2)申请人应当证明其收入不足
为了取得全额司法援助,申请人的月收入应低于一定的限额,领取最低平均工资的人或者领取全国互济基金补贴的人可以当然得到司法援助,在“省救济金法庭”、“地区救济金法庭”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申请“战争伤残抚恤金”的人也可以当然得到司法援助。以上所定限额适用于在国外居住的法国人。另外,不具备上述“收入不足”条件之人,如果从诉讼标的或可预计的诉讼费用来看有特别的利益,也可以作为例外而申请得到司法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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