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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9)
以上所说的“收入”,要按照广义来理解,指申请人直接或间接享有的收入,它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收入。进行评估的时候,要以家庭为基础,不仅要考虑其本人的收入,而且要考虑其配偶以及平时与其一起共同生活的所有人的收入;但是,如果是在配偶之间,或者是在同一家庭内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的诉讼程序,例如离婚诉讼,或者如果从诉讼标的角度来看,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利益上的争议,就有必要分开评估家庭成员各自的收入。进行评估时,还应考虑申请人平时可以从外表看到的生活状况,以及其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的情况,即使这些财产并不产生收益,亦应考虑在内。但是,在这些财产中,只有那些不能出卖的财产,或者如用于质押即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财产,才能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家庭享有的“补助性收入”,以及按照最高行政法院提出资政意见之后发布的条例规定的限制条件,有专门用途的“社会性给付”亦不予计算在内。
(3)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看来并非显然得不到受理,或者其诉讼请求看来并非明显无依据。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后法官认定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该受理,而在此前该人提出的司法援助申请被因“诉讼不能得到受理”而被拒绝,则按照该当事人可能得到的司法援助的数额偿还其已经支付的费用、开支与酬金。
3、司法援助的程序
司法援助申请由一个既具司法权性质又具行政管理性质的混合机构——司法援助办事处来审查、给予。司法援助办事处设置在每一个大审法院、最高司法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以及“政治避难申请委员会”所在地。这些办事处分别负责处理与各自管辖权限范围内的争议有关的申请事务。当事人申请司法援助应向其住所地的司法援助办事处提出,没有住所的人可以向其选择的接待组织所在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办事处提出申请。司法援助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申请的标的等,并且附有特定的材料,尤其是有关专门规章规定的收入的申报。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办事处在决定是否给予援助之前,可以收集、了解有关申请人经济状况的所有情况,并且可以听取任何意见说明;法律还规定,办事处主任得亲自进行必要的调查。如果办事处做出决定同意对申请人给予司法援助,即要求律师公会会长、上诉法院诉讼代理人公会的会长、法院执达员公会理事会为申请人指定律师或上诉法院诉讼代理人以及法院执达员,让其为申请人提供协助。司法援助办事处的决定有三种,即给予全额司法援助、给予部分司法援助以及驳回申请。办事处的这些决定只能送达给申请人本人、受指定为申请人提供协助或代理的律师以及公务助理人员与司法助理人员(或者通知负责指定这些人员的律师公会会长),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书记员及有资格提出异议的权力机构。办事处主任(科长)有权自行驳回就“明显得不到法院受理”或者“明显没有依据”的诉讼请求所提出的司法援助申请,还可以自行驳回经济收入明显超过可以获得司法援助之最高限额之人提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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