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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研究——以民事执行权为中心/周成泓(6)
1.设立执行总局及其下属机构
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执行总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设立执行局。执行局相对独立于其所在法院,主要实行垂直领导,其长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命、考核等主要由上级执行局负责;执行局的经费实行单列,以摆脱所在法院的干扰。
2.执行局的内部机构设置
执行局内设执行部和裁判部,执行部的工作人员称执行官,负责具体执行,裁判部的工作人员称作执行法官,负责发布执行命令、对执行中的争议或纠纷进行裁决。根据执行事项的不同,执行部分为民事执行处、刑事执行处和行政执行处,分别负责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执行;裁判部则设立民事庭、刑事庭和行政庭,分别负责三类执行案件的执行命令发布和执行纠纷的处理。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由执行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执行并非是说将犯罪分子关在法院,而是仍关在监狱等机构,只是后者要听从前者的命令,前者是“脑”,后者是“手”。此外,死刑的执行宜委托专门的医学人员一律采取注射的方式进行,而不宜由执行官直接执行。
综合全文,笔者以为,我国目前的执行权在形式上的分配上并无多大问题,但受传统的“司法行政合一”观念的影响,对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仍存在不妥;执行机构的设置在形式上也无大的问题,但其领导体制和运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改进;再者,应当改变我国目前执行权分散的状况,实行执行权统一化。

 作者简介,周成泓,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1] 沈德咏、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1] 谭秋桂:《民事执行权定位问题探析》,《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2] 严仁群:《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3] 汤维建:《论执行体制的改革》,中国民商法网。
在学理上,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应当事人申请而开始。执行行为的主动性是指执行机关采取执行措施、为执行行为上的主动性,不是指我国现行法规定的法院可以依职权移送执行。

[1] [美]玛丽肯凯恩:《民事程序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英文影印本),第205-206页。
[2]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304页。
[3] Pound,“Administrative Application of Legal Standards,”Proceeding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1919,P.441,449. 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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