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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研究——以民事执行权为中心/周成泓(7)
[4] Pound,“Administrative Application of Legal Standards,”Proceeding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1919,P.451. 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4页。
笔者建议将“执行员”改称为“执行官”,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执行人员的较低的地位评价,另一方面也可以与将“审判员”改称“法官”相对应。名称决不仅仅具有语言学上的意义,其社会意义可能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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