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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体性理念及其在当代日本的展开/周成泓(10)
参见《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张卫平:《日本司法体制改革架构》,载张卫平:《司法改革论评》(第一辑),373-393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潘峰、杨素媚:“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之评价”,《中处法学》2001年第6期,第707-709页。
王云海:“日本司法改革的深层”,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121页。
[日]畑中和夫:《日中司法改革的比较研讨—— ‘司法公正’与‘司法独立’》,载何家弘、胡锦光:《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2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161页。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该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产生、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任职条件、参与陪审具体案件的确定形式、日常管理以及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等八个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仍缺乏宪法依据,这导致了其贯彻实施的难度;此外,“纸面上的法”不等于“行动中的法”,该决定的实施效果如何仍有待于实践检验。
贺卫方:《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的展开》,载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142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诉额确定制度是指:如原告预先证明了其无经济能力承担相对方的诉讼费用,就可以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将诉额设定在比实际争议标的额低得多的水平上。如果原告胜诉,就由败诉的相对方承担实际费用,但若原告败诉,原告就只根据降低了的诉额依比例承担对方的诉讼费用。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载信春鹰、李林:《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74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律师之任务》,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23页,台湾,三民书局,1992。
马长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载《法学研究》,2001(3)。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1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潘剑峰、杨素媚:“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之评价”,载《中处法学》2001(6),707-709页。
季卫东:“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述评”,2001年8月“中国司法改革的四顾与前瞻”研讨会论文。转引自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1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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