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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主体性理念及其在当代日本的展开/周成泓(9)


 西南政法大学2003级民事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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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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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日本司法体制改革基本架构》,372-373页,载《司法改革论评》(第一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参见《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日本原来的改革司法基本上是在原有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行,同时各个领域,如民事司法、刑事司法、行政司法、律师制度等的改革也是各自为阵,缺乏统一和协调。
参见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另一目标是:“从过度的事先限制型的社会转变到事后监视救济型的社会”。参见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参见《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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