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推定的效力/周成泓(6)
为进一步说明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笔者再引入两个概念,初步证据推定和说服性推定,二者同属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之下的范畴。所谓初步证据推定是指,某个证据如果通过了法院的验证,即享受初步合格的推定,它主要适用于审判前的准备阶段,其目的在于剔除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说服性推定则是指,提交到法庭上的某种证据,经过质证和辩论之后,仍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即享受说服合格的推定,其成立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在法庭审理阶段;第二,必须是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第三,必须能克服被告的反驳。[11] 初步证据推定处于推定的表层,说服性推定则处于推定的深层。二者都属于事实推定的范畴。
从责任的角度而言,原告承担说服责任,被告不承担。但是,从推定的角度来看,原告对自己的攻击防御行为和被告对自己的诉讼防御行为,都可能享有说服性推定。对于原告来说,他提出攻击性证据并进行有力的说服后,很可能成立说服性推定,这是一种事实推定;对于被告而言,他针对原告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这时也可能成立说服性推定,这种推定是被告的“说服必要”所导致的结果。
初步证据推定由于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只解决证据的“准入性”问题,它不会使提供证据责任发生转移,更不会导致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说服性推定可以导致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在原告个别证据的说服性推定成立的情况下,被告有必要给予反驳,这时被告要承担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因此发生提供证据责任由原告转移至被告的情形。反之,当被告个别证据的说服性推定成立后,原告有必要再次采取行动,提出新的证据进行攻击,这时,提供证据责任又由被告转移至原告一方。但说服性推定不会使客观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其原因在于,当原告的所有证据的关联的说服性推定成立之后,则原告胜诉;反之,当被告的所有证据的关联的说服性推定成立后,则被告胜诉;如果两个方面的说服性推定都成立,则造成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原告败诉。这三种情况均不会导致客观证明责任发生转移。
注释:
[1]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64-565.
[2] [7]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7-84.
[3] 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M].法学研究,1999.(2).
[4] 张继成.事实推定的逻辑基础[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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