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3)
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得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予以撤销:(1)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无权取得诉讼费用的;(2)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如法院认为有充分理由应继续详细评定程序的;(3)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声称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法院已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以及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此后得知,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通知书并未在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签发之日至少21日前送达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必须提交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请求书或者申请法院做出命令。
申请法院做出撤销或变更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同时提交诉讼费用清单、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以及建议送达的诉讼费用争点书草案时,方可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时,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及时考虑在内。如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法院应就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的管理做出指令。
(八)诉讼费用命令的履行
法院对经合法代理的当事人做出诉讼费用命令时,如当事人未出庭的,则当事人的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自其收到诉讼费用命令之日起不迟于7日,将诉讼费用命令通知委托人。律师通知委托人时,必须向其解释法院为何做出如此的诉讼费用命令。法院有权命令律师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其已采取措施遵守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在已确定诉讼费用的判决或命令所载明的日期之日起14日内,履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命令。
三、英国法律援助制度
(一)英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改革
英国法律援助制度最初萌芽于500年以前,当时根据苏格兰王的要求,律师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之后的400多年间,英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作为律师免费服务的一种慈善行为。现代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即由国家出资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20世纪40年末期。当时,国家曾设想成立公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机构,但已有几百年私人律师传统的律师都不愿受聘为公职律师,最后便采取了由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后从国家委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报酬的模式。以后的立法对这种以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进行了确认,起标志就是《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的通过。在英国法律援助立法的历史中,第二部重要的法律是《1988年法律援助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英国以前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民事法律援助主要采取法律咨询和帮助及证书式民事法律援助等方式。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所要求具备的条件不一样:获得法律咨询和帮助须通过经济条件两方面的审查,而获得民事法律援助须通过经济条件和案情两方面的审查。但根据《1988年法律援助法》,任何人只要通过了经济和案情审查,并能找到一名事务律师为其代理,他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被视为一种权利,没有数量限制,并且,任何事务律师,无论是否具有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都可以不经法律援助委员会授权就为任何符合经济条件标准的人提供初步法律咨询与帮助,并可在事后要求法律援助委员会对其费用支出进行审定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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