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4)
上述做法一方面有利于使更多的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另一方面却造成了一些负面效应:法律援助经费数额巨大,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参差不齐,使很大一部分急需法律援助的人得不到优质的服务;法律援助资金未得到有效利用。因此,自1990年开始,英国政府开始对其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1999年7月27日一项新的法律
——《获得司法公正法》得以通过,该法于2000年4月1日起取代原有的《法律援助法》开始正式实施。
根据这项新的法律,法律服务委员会(LSC)于2000年4月1日宣告成立,取代了原有的法律援助委员会(LAB),以社区法律服务(CLS)取代了原来的民事法律援助计划。在新的法律服务体制下,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制定了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方案,将1988年开始试点的按协定价格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定期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合同机制全面引进到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将受政府资助的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严格限定于同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有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以便法律服务委员会能够对法律服务费用的支出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从而一方面保证了法律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也使政府资金能够用到符合条件的最需要服务的人身上。
随着合同制的导入,现在在英国,并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而只有通过了法律服务委员会的质量认定并与委员会存在合同关系的组织才能提供政府资金资助范围内的服务;并且,社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也不再局限于事务律师,非事务律师机构也可以介入提供咨询与帮助以及在初级法院进行一些有限制的代理;而且,为了便于对法律服务进行合理安排,其他众多的由地方政府或慈善机构提供经费的咨询机构、法律中心以及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也被纳入了社区法律服务的范畴;法律服务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和控制由事后监督转变为以事前把关控制、事中定期检查为主,以事后控制为辅。这些变化表明,英国过去那种以需求为主导的政府资助法律援助体制正在转变成为一种受控制的政府资助法律服务体制。
(二)英国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
1、管理机构
根据2000年施行的《获得司法公正法》,法律援助的管理权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行使。它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政府的专门机构,由一个执行董事会管理,其成员由12名各界资深人士组成,主席由一位工商界的资深人士担任。委员会的职责是管理法律援助系统,制定政策以完善这一系统,并就如何达成政府资助的法律服务的目的向政府提出建议。此外,委员会还负有探索、推动和管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以及其他新的服务方式,如电话咨询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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