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5)
委员会不再归大法官部直接管理,但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合作关系:大法官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方面的框架性文件及同财政部讨论拨款事宜,但所有实施性文件都由委员会自己制定,拨款事宜的具体工作也由委员会直接同财政部协商。
委员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12个地区均设有地区委员会,负责各地的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总部与各地区委员会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地区委员会相当于总部在各地区的派出机构。委员会总部内设有五大机构:(1)法律服务研究中心,负责行动战略研究,为法律资助政策的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提供直接指导;(2)信息服务局,负责开发用于独特的法律援助财物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并为总部和各地委员会的电脑系统提供技术支持;(3)政策与法律局,负责为12名委员会成员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咨询,制定改革规划和合同范本,受理对地区委员会工作的投诉;(4)政策与合同局,负责对法律服务的质量与合同及地区委员会中审核人员进行监督;(5)会计局,负责委员会系统的传统会计事务、记录处理服务费用支出、集团购买、从受援方收取分担费用、及从败诉的非受援方收取委员会为受援方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此外,英国的行业或民间机构,如(事务律师)法律协会、出庭律师联合委员会、法律行动集团以及司法研究会,在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2、服务机构
在英国,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与具体实施机构(服务机构)是截然分开的,委员会专责法律援助的管理,不面向公众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服务,具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工作全部由各律师事务所和非盈利机构承担。
由于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依赖私人律师发展起来的,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主体主要是各律师事务所的私人律师。此外,一些独立的非盈利机构也参与了法律援助,这些机构主要分为三类:(1)法律中心。法律中心最初是法律诊所机构,由地方政府资助和委员会资助;法律中心主要由法律工作者、事务律师以及少量的出庭律师组成,主要处理住房、劳资等民事法律援助事务;其服务方式主要限于初级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及调解。(2)独立咨询中心。是由社区志愿者自发建立的为某一特定社区或特定种族成员服务的咨询组织。咨询中心提供的免费咨询包括债务、住房、就业、社会救济以及移民等5个方面,均属于较低级别的法律援助。(3)公民咨询局。是由一些志愿者组成的提供住房、金融和法律等各方面信息的组织,它与政府的关系较为密切。公民咨询局在法律方面的咨询内容与独立中心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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