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18)
诉讼保险制度最初产生于19世纪的法国。1885年法国社会自发组成了一个称作“司法互助基金”的组织,其目标是,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帮助各个成员解决起诉或应诉时遇到的经济不足问题。1897年,又成立了一个类似组织“医疗纠纷基金”,全面取代了先前的“司法互助基金”组织。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医疗纠纷基金”应当是现代诉讼保险制度的雏形。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认为,诉讼保险制度的社会生成因素来自现实地保障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机会的设想。 设置诉讼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方面的风险,将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风险进行社会分化,使个体当事人通过风险分化而摆脱沉重的诉讼经济负担。
诉讼保险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单独式诉讼保险(stand-alones),是指不与其他保险形式相联系的、独立的诉讼保险;二是附加式诉讼保险(add-ons),是指在其他险种上附加诉讼保险的一种险种;三是合作式诉讼保险(cooperatives),是指从事传统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专营诉讼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合作方式办理的诉讼保险。
(二)英国的诉讼费用保险制度
一般认为,1960年的吉勒斯诉汤普森(Giles v. Thompson)案是英国诉讼费用保险制度产生的契机。英国法院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中确认,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诉讼的诉讼费用具有合法性。
英国的诉讼费用保险分为两大类,一是事前型保单(Before the Event Policy, BTEP),是指保单生效于可能导致诉讼费用的法律诉讼行为之前;另一个是事后保单(After the Event Policy, ATEP),指保单生效于可能引起法律诉讼费用的争议事件已经发生而诉讼费用还未发生之时。大多数诉讼保险为事前型保单,只有一小部分为事后型保单。
1、事前型保单
包括如下几类:
(1)未保损失赔付(Uninsured Loss Recovery, ULR)。ULR是诉讼费用保险市场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它通常以汽车保单的形式销售,承保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被保险人实现损失追偿权而引发的诉讼费用风险。一般而言,ULR只承保车辆损毁造成的损失、相应的车辆修理费,以及车辆停用造成的损失所引致的诉讼费用风险,一些保单还承保交通事故中责任方的辩护费用。
(2)个人非车辆险保单(Personal non-motor policies)。此类保单通常以家财险附加险的形式销售,仅仅收取小额的保险费(10-15英镑),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决定。为了防止大量小额诉讼费用所导致的麻烦,同时增强被保险人的积极性,抑制道德风险,保单规定了绝对免赔额,并且大部分的保单规定了25000-50000英镑的最高赔偿限额,以限制责任。个人非车险保单的主要保险责任包括个人伤害险(不包括驾驶汽车时受到伤害的情形)、雇佣关系争议险、消费纠纷险及财产纠纷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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