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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7)
(4)诉讼费用协商一致的程序
根据《规则》第47.10条规定,如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诉讼费用达成协议,可申请法院做出金额协商一致的临时性或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如在详细评定程序中,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主张,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却并未支付诉讼费用,也未就当事人协议提出申请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上述申请须有证据支持,由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法院官员审理。
(5)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的听审程序
根据《有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草案》第43章第40节的规定,请求举行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为启动详细评定程序期间到期后3个月。法院在收到要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请求书时,便应当确定举行听审程序的日期。法院至少应提前14日将诉讼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应当参加的当事人。法院在发送通知书时,应向已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的人,送达经接受诉讼费当事人依诉讼指引的规定加以批注的诉讼费用争点书副本。除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外,只有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才可出席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但法院特别许可的除外。在听审程序中,只能提起诉讼费用争点书列明的项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在听审程序中,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费用清单、诉讼费用争点书或回复书,无需经法院许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包括要求支付因变更而引致或浪费的任何诉讼费用为条件。
(6)诉讼费用证明书的做出
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临时性和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两种。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提出举行详细评定审理程序请求书之后,法院可随时签发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或者修正或取消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法院可做出命令,责令当事人向法院支付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确定的诉讼费用。
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中,法院应通过在诉讼费用清单上进行适当的批注,驳回或减少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金额。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后,应当完成诉讼费用清单,就每一项目阐明当事人协议或许可的正确金额,适当时重新计算诉讼费用清单金额汇总。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后14日内,当事人应提交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a complete bill),该证明书应载明以下事项:第一,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金额,或者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已经许可的诉讼费用金额;第二,如切实可行的话,就已达成协议或许可的诉讼费用的增值税达成协议以及法院许可的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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