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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研究/周成泓(8)
(7)详细评定程序之费用的承担
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由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并载入诉讼费用清单。但法律、规则、诉讼指引另有规定或者法院另行做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做出费用承担命令时须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一方当事人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用或对此提出争议是否合理。
如法院裁决详细评定费用项目由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支付,那么对详细评定费用,法院既可以采取简易评定程序评定,也可以责令以详细评定程序进行评定。除法院做出指令外,当事人都无需提交或送达详细评定程序的诉讼费用清单。法院在裁决就详细评定费用做出何种命令时,须考虑所有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以及一方当事人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用或对此提出异议是否合理。
如当事人就引起评定程序的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提出书面和解要约,并声明要约不受损害的,则法院在裁决费用承担时应考虑有关要约。提出的要约须指明,是否拟包括准备诉讼费用清单的费用、利息和增值税。和解要约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但须在和解要约上明确其主张,否则视为包括上述所有项目。
(8)对详细评定程序做出的裁决的上诉
根据《规则》第47章第8节的规定,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对法院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做出的任何裁决提起上诉。不过,法律援助当事人不被视为详细评定程序的当事人。
提起上诉的初步条件为:请求提供该详细评定裁决的书面理由;取得法院许可;提交上诉通知书。对法院授权官员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无须取得许可,也无须寻求书面理由。对诉讼费用法官 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上诉的,除《规则》所规定的“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的权力”或“浪费诉讼费用命令”的情形之外,均须得到法官许可。
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通过提交上诉通知书提起上诉。对法院授权的官员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就向该法院的诉讼费用法官、区法官或法官提起上诉;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则向区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诉。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向该法院的法官提起上诉;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则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诉。法院收到上诉通知书后,应当向详细评定程序的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并向上述当事人发送上诉审理程序通知书。
上诉审法院审理当事人的上诉时可分别不同情况行使以下权力:第一,对经授权的法院官员的裁决提起的上诉,应对引起上诉程序的裁决进行复审,并做出有关命令,或者给予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指令;第二,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的上诉,如法院认为许可提起上诉的,则法院可做出有关命令,或者给予认为适当的任何指令;第三,可行使《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第70条或者《1984年郡法院规则》第63条授予的至少两名技术陪审员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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