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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周成泓(7)
四、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及其述评
(一)赞成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观点
1、财富论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调解的尝试早期失败,或者调解人对争议的了解与其说是可能和解的不利条件,不如说是一种财富,调解员调解不成充任仲裁员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加快争议的最终解决。
2、效益论
这种观点认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会产生良好效益,而单纯的仲裁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
3、职责论
这种观点反驳了认为仲裁员调解案件会造成职责和角色相混淆的观点,认为仲裁员调解案件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这样会更方便当事人,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4、信任论
这种观点认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当事人的选择,是基于他们对仲裁员的信任。这种信任关系构成了当事人同意由同一人担任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基础。实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5、渐进论。
此种观点认为,仲裁中在进行调解时不是在当事人完成陈述后的瞬间就争议作出决定,他形成自己的观点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会见,谈论自己对有关问题的看法,有助于当事人发现自己在案件中某些方面的弱点,促进相互了解,纠正误解和忽视,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二)反对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论观点
1、侵害论
这种观点认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对自然公正原则或者正当程序原则的侵害。侵害论者认为,仲裁员担任调解员和一方当事人私下会见所获取的信息,使得对方当事人没有机会进行辩论,如果将此信息用于以后的仲裁,在程序上就构成了不能容忍的重大违规。
2、混淆论
此说认为,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因为调解员的职能和仲裁员的职能有着本质的不同。调解员的职能是帮助他人作出决定,而仲裁员的职能是由第三人独立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二者职能的混淆会损害调解的效力和仲裁决定的独立性。
3、失控论
此说认为,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可以自由发言,这种无序和自由会让调解员难以控制程序。同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获得的信息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它们不是在宣誓的状态下作出的陈述。另外,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使用其在调解阶段获得的材料的可能性也会妨碍当事人畅所欲言,从而对调解不利。
4、危险论
这种观点认为,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必然导致某种形态的调和危险。仲裁员调解失败转而充任仲裁员,他们将会受到当事人之言辞而非证据的影响,他们会考虑只有一方当事人知道而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更严重的是,如果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接收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或探知到了当事人出价之底线,他们在裁决时难免会有实际的偏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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