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10)
(5)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广纳贤才,大力引进法律实务家做专职或兼职教师。为此,要积极促进法律家三分支的人员交流。要改进教学方式,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如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到司法部门实习,等等。应当引进并推广小组教学法,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引进并推广问答式教学法辩论或教学法,尤其是在研究生教学中;要增加投入将现代高科技,例如多媒体技术引入法学教育领域。教学内容要直接涉及学术前沿,要重视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趋向甚至法律全球化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引起的法律调整范围变化问题,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向学生作出回答。
3.关于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一些设想
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是实现法律职业一律化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一制度如果设计、运行得好,可以有效地满足法学建设的时代要求实现法律职业与职业素养,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目标的一元化。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1)应考者的资格问题。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同时获得司法之职业的“入场券”。受验资格规定,各国做法不一。资格限制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律职业建构的价值取向,是更多的民主导向,抑或更多的精英导向,等等。就我国的现实而言,一方面存在着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体制上的原因使得法官、检察官人数众多,而且由于就业的压力,每年需要进入的数量规模亦不可。因此,笔者以为,还是一开始就将“门槛”垫高一点,可考虑将参加司法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学学士及其以上。这样限制的好处一是可以保证考试通过者的素质,二是能够加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联系,从而在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产生强有力的推动。日本的司法改革《意见书》允许没有上过法学院的人士参加司法考试,是从其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的:日本已建成了现代法治国家,应更多的考虑实质正义。而我国正处于迈向法治现代化征途的前期,应更多的考虑形式正义,否则,就很容易为破坏制度,破坏法治提供藉口。况且,我国目前培养的法科本科毕业生规模已经不小了,[7]完全能够达到要求。我不理解现在仍有不少人,尤其是实务部门的同志说法官的文化素质能够达到大专就不错了[8]。
至于每位考生允许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笔者以为,应以三次为宜。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是没有限制考试次数的。因而,有不少考生愈挫愈奋,凭着坚韧不拔之毅力在考了三、四次甚至是五、六次之后才被录取,这种执着的精神固然感人,但它也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竞争上的不公平――初次参考者要跟那些考了五、六次的“老江湖”们同台竞技,似乎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再者,这样做也不易于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一个难度并不太大的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的录取比率的10%左右)要花那么多才能考取,不能不令人对其素质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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