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11)
(2)考试的内容和程序。司法考试是建立在正规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人才甄别机制,因此,考试的内容应是主要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的重点应置于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上,并且要有相当的难度。
由法律职业的性质和社会角色所决定,法律家的素质必须是较高的,而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实行的是一次笔试过关的制度,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虽然是笔试与面试两种,但实际上也是一次过关。这种“一考定终生”的做法很难考察出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将整个司法资格考试分成两次考试,一试是为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必要的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二试主要考察考生适用法学知识、法律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试中并且可以考虑通过口试的方式对考生的水平进行亲历式的考量,以确保录取人员的质量。又考虑到考生数量众多,为减轻判卷工作,可考虑将第一次考试设计成以客观题为主,以便借助计算机评卷,且可以考察出考生专业知识的广度。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
除司法资格考试外,司法辅助类人员的资格考试应另行进行,其受验资格应低于司法考试,可定为大专,考试难度应小于司法资格考试。或者可以考虑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第一次考试者中选拔司法辅助人员,而不另行组织考试,以简化选拔程序,节约选拔成本。
4.建立我国的司法修习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人自进大学起,到成为一个可以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通常需要六年以上的时间。为此,在大学法律毕业之后。大陆法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为未来的法律家提供了一个两年左右的学徒期。经过此学徒期,学员的动手能力可以得到提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阅历也会增加,人格会趋于成熟、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像日本的统一司法修习制度将法曹三职业的学徒期训练并在一起,强化了各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意识和对不同职业技能的理解。除了“同考”(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外,我国亦应当引进日本的这种“同训”的做法。具体方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
(1)研修机构。为了加强法律家共同体的同质化,有必要将我国目前存在的法院系统的国家法官学院,法院业大,检察系统的检察官学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成立一个国家司法学院,隶属于国家司法部,负责法律师学院的职前训练和在职法律家的培训工作。为此,司法学院内设两个分支,一为在职法律家研修部,另一个为法律学徒部。由于我国疆域宽广,人口众多,光靠一个国家司法学院是不可能担当起所有的法律培训任务的,因此,可以考虑将全国分成几大司法片区,每个片区设一个司法学院分院,各分院独立于地方政府,统一由国家司法学院管理,以保证培训工作的统一和培训质量的统一。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