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12)
(2)学员。只有通过司法考试者才能作为“司法门徒”进入司法学院进行司法修习。当然,司法学院同时也将承担起在职法律家的培训任务,两种培训的性质是不同的,应当在机构上、职能上区别开来。
(3)教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司法学院的教员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分开选聘,选聘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对象应以法学教授、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和资深律师为主体,并且要保证法律实务家占主导。教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其薪俸统一由国家财政拔付。
由于司法学院的法律学徒培训是培养未来的法律家,故而其教学内容应主要是实务性的,具体包括:如何分析和证明案件的事实,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如何将法律具体适用到案件中去,如何起草法律文书等。至于教学方式,除了统一讲授以外,可广泛采用回答或教学法,案例分析法,专题法,讨论等形式。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应以激发学员的积极思维为目的。
除了在司法学院内进行修习以外,学员们的大部分时间应该在司法实务机构内度过。象我国现行的见习律师制度一样,司法修习学员的现场教学也应采用这种一带一式的师徒训练。这样便于学员观察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法律家是如何工作的,从而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律家给学员们以实际指导。为培养实际技能,学员应当参与法律家的具体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此外,司法学院还应考虑每年召开若干次由担负带徒之责的“师傅们”参加的讨论会,以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增进了解,更好地开展学员的培训工作。
(4)学员的待遇及考核。在司法学院进行修习的学员的待遇。可以比照硕士研究生给应提供公费医疗,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费,以保证他们能安心学习。至于学员们是否要交纳学费笔者认为应当交纳,但应当建立起一整套支援制度,如贷学金制,成绩优秀者免除学费制度。总之,不能让学员们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或者无法安心学习。我国当前将教育也当成拉动内需的手段的观念和做法是值得你重新审视。
除了考试成绩外,学员们的平时表现,如出勤率,课堂表现,现场表现,遵守纪律情况等都应当作为考核学员的指标。为此,指导教师应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之时,出具一个载明学员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指导教师所在部门的责任人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员实践性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员的实践情况。在修习结束之际,学员应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应主要考核学员是否具备了作为法律家所要求的综合水准和综合能力。只有通过了考试者,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是从事法律工作;一次未通过者允许补考一次,再考仍通不过者,取消其学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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