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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4)
(3)在设计进行第三者评价的机构的组织机构时,有必要通过法律家关系者,大学相关者以及其他外部相关者的参与来保证客观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5.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未来
(1)在导入法学院体制后,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可望在整体上被激发,它们将为发挥各自的特色及发展自己而相互竞争;
(2)关于修完本科阶段课程的期限,适当地采用跳级制度(Grade-skipping system)是可取的。
6.相关者的责任
法学院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能担当起21世纪司法制度运作重任的法律家为宗旨。为此,大量的劳动、时间和资金将被投入到人力和物质资源中,包括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在此方面,大学相关者和法律相关者的责任是重大的,出于对这些责任之重大性的深刻感悟,相关者应该为法学院的设置及运行作出贡献。
(三)司法资格考试
1.基本性质
从将法律家选拔制度从一个“单独的点”转向一个“过程”出发,应当对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的新制度将考虑法学院――新型法律教育制度的核心的教学内容。
2.新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
鉴于透彻的法学教育已被提供,严格的成绩评定和课程修完了的证明也得到了保证,故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应该充分考虑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将评判考虑是否认真完成了法学院的课程是否已经充分掌握了教学内容
如果他们已获得了司法考试后的司法修习的话,是否已经获得了足够的作为一个法律家对所应具有的知识以及思考、分析和表达的能力为目的。
或许可将新的司法考试设计成一个期限较长的考试,采取包括了不同复杂的案情,并非必然包括在传统科目范围之内的案例,通过要求考生展示如何解决问题,怎么防止冲突,以及如何制定计划等,来对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能力进行充分考察。
为了保证新的司法考试能够与法学院的教学内容相互协调,应该建立这样的机制,将法学院相关者以及外部有智识者的意见适当地报告和反映给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
3.受验资格
伴随着法学院制度的导入,第三者评价制度亦将确立,对于那些已经修完了获得资格认证的法学院的课程者,应当给予法考试的受验资格。
对于那些因为诸如经济困难或者因为有着十分丰富的社会实际经验而没有上过法学院的人,应当提供适当途径以保证他们的受验资格。为此,在下面将要讨论的过渡步骤结束后,可以采取诸如下在的措施,给予那些通过了旨在评价考生基本法律知识和对法的广泛理解的初步考试者以受验资格,只要法学院在新型法律教育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没有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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