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5)
从法学院制度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精神出发,应当对那些修完了法学院课程者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予以限制,例如三次。此外,也应当限制那些因通过了初步考试而取得受验资格者参考的次数。
4.过渡措施
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05年实施。作为过渡,大约5年内,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并行,从而不致给那些备考了现行司法考试的考生施加不当的#利益。
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在确定录取人员方面的优先地位将于2004年予以废止,届时,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录取人数将达1500人。
(四)司法修习(Apprenticeship Training)
1.司法修习制度应能有效地应对修习人数的增加,同时,参照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对修习的内容予以合理设置,要将实务修习(on-site practical training)置于核心地位。
司法修习内容之中的集合修习(group training)与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二者之间法律教育任务的分配,在未来的法学院体制发展起来并扎下根以后,应当继续予以合理的调整。
2.给费制度(The stipend system)
有关给费制度的评论认为,在未来应代之以贷与制 (scholarship loan system),或者干脆将其废除。考虑到司法修习制度在整个法律教育制度中的重要性,应该对这一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进行研究。
3.司法研修新(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jh Institute)
谈及司法研修新的管理和运行,应该进一步加强三类法律家之间的协动关系,应当建立一个机制,以将法学院相关者与外部有识者的意见适当地报告和反映给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
(五)继续教育
为确保能够培养出具有为21世纪司法制度所要求的资质和能力的法律家,应当将继续教育作为法律教育制度之总合、系统的构想的一部分。
自这一点来说,让现在的法律实务者去学习现代前沿科目,国际关联科目,以及交叉学科似乎十分有意义的。具体可以采取诸如到法学院上课的方式等。这样做可以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以便为社会提供最为合宜的法律服务,并且可以拓宽其视野,拓展其活动范围。
(六)关于新型法曹养成制度的稳步实施
为使以上所勾画的新型法曹养成制度能够得到平稳实施,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彼此合作,设计出迅速、平稳的必要措施,如设立成立法学院和第三者评价(适格认定)的标准,勾勒有关新司法考试制度和修习内容的具体方案。为此,应当参考文部省(现文部科学省)所拟备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是文部省应审议会之请求,从技术层面上讨论关于大学相关各方和法曹三分支之参与的具体方案的。它已考虑到了本审议会所提出的基本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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