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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6)
尤其是有关设立法学院及第三方评价的标准应当尽早予以发表,做到从所周知,俾使诸如大学在考虑是否设立法学院之时,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充分的准备。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包括司法组织制度,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活动制度的改革。[1]其中,司法组织制度指司法机构的设置和司法权力的配置,它主要是一种政治体制的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再配置。司法活动制度在现阶段不是要不要改,而是应当如何具体落实的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是目前司法改革中可行性较大的改革,应当作为当前改革的重点。
司法人事制度是关于如何教育选拔法律家,如何对法律家进行考核,如何保证他们能独立地行使权力的制度。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家队伍对于一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关键性的意义。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纸面上的法律要变成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有赖于法律家的高质量的工作。在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向国外学习过程的学说继受和立法继受要依靠法律家才能实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的实施其实就是法律家阐释法律的过程,法律家就是法律(法律规范和法律学说)的载体。尤其是在当今中国,公法文化仍过于强盛,在构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社会治理结构过程中,除了经济因素的最终决定作用下,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衔接部位的法律家,应当成为正义的化身,人民权利的代言人,而不只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家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多级各类专业人才的根本途径,法律家有赖于法律教育,那么如何创建并维持一个组织完美而统一的法律教育制度呢?
为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缺陷,然后以日本的改革规划为参考,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些设想。
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分离
 观察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这一点是由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性所决定的,从根本上讲即是由一国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所决定的。当然,这种职业统一性的实现程度,也是与一国法治的进程成正比的。而在我国,一方面各大学不遗余力地培养着大量法科毕业生,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尤其是法官队伍熟视无睹地吸收了大量未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如复转军人进法院等),无形中排斥着法科毕业生规模化地进入法律职业,大学的法律专业学历教育职能被大大弱化,而各政法部门的培训则实质上起着学历补课的作用。如此不但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继续教育也被所谓的“补课”挤占了大量时间空间,造成了法律家的总体素质不高,并且长期上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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