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7)
(二)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培养标准的混乱。
70年代末期,针对当时法律人才奇缺的状况,我国提出了法学教育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方针。多形式指的是法学教育包括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又包括了高等政法院系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后者如函大夜大等,以及一些非教育机构(如各级党校,国家法官学院等)的法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指以提高技能为目的岗位培训和法律家的岗前培训。多层次指的是授予文凭、学位的层次,高可至博士、低可至中专,甚至职业高中!多渠道指的是高等政法院系,司法系统内设机构(如各级法院业大等)各级党校以及其他社会办学均可举办法学教育。
上述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缓解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这种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
(三)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前不久在北京结束的“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来自全国所有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负责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十个方面:第一,法学专业设置过多,有的甚至将职业与专业共同起来,最明显的具体律师专业;第二,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结合不紧,学生学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第三,师资力量不够,质量不高;第 四,教材陈旧,重复内容多,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第五,教学方法单一,多数学校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第六,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够;第七,培养的学生能力不能强,存在“高分低能”现象;第八,重视基础理论不够。部门法学大都属于解释法学范围;第九,学生外语能力差;第十,教师“近亲繁殖”在一些老院校比较严重[2]。
(四)法律家的职业专门培养和职业继续教育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在大学法学教育之后都安排有一个职业训练期(如日本的司法修习制度)不同,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压根儿就没有司法修习这回事。法科学生大学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法律行业从事法律职业,无须经过任何培训,虽然也有律师见习期和法院的书记员任职阶段,但其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修习,而且,对二者的实际考核往往只统于形式,无法保证未来法律家的职业素养。必须明确,大学法学教育主要是教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而基本的法律实践技能有赖于司法修习的专门训练。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缺失,也是导致法律家总体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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