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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8)
三、关于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改革的某些设想
从各国的历史经验可知,一国的法律制度总是深深地根植于该国的传统、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中的。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的法律教育制度亦不例外。因此,对我国法律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应当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与我国的现实状况,同时借鉴他国的成熟经验和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兼顾,笔者以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必须将法律教育同司法资格考试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到,实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后,大学的法律教育若是与司法考试相脱节,就会出现“双重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致使大学的法学教育不被学生所重视,而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而考上以旨在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而举办的“预备学校”,从而使得大学的法学教育目标落实,难以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另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个未来的法律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人类文化的各门知识有一些了解,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自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应当引导学生适用法律理性思索人生,思考社会,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实际法律问题,而不只是掌握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了事。
2.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学院系法学教育
(1)任务。适应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各行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培养大批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等。[3]笔者认为,这几条基本概括了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只是其中的“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宜作为学历教育对待,否则,弄不好,会砸了中国法学学位的牌子。
(2)教育理念。面向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素质教育思想为指导,既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他们作为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和能力,又要坚持通才教育的宗旨,培育他们的“法外功夫”,引导他们广泛涉猎各门知识领域,培育他们的人文品格。必须坚决摒弃应试教育,摒弃向学生灌输“真理”的观念,而着重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允许怀疑,发展他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着责任感和道德感,能为人民的幸福的疾苦有着深切同情感的人。
(3)法学院系的组织机构。要改变现行法学院系“条块分隔”的现状,将院校法律教育的全面管理纳入国家教育部的权力范围,这样有利于保证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所有院校机会均等。防止排除竞争的抉植和差别待遇,也有利于统一教育口径和教育质量。要积极发展私立法学教育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学机构之间的竞争,实行优胜劣汰。清一色的公立大学不仅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浪费和教育水淮的普遍下降,而且使这些问题日趋严重。而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最为经济最为简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建立一个透明度较高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是成本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选择之一。再则,为彻底改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标准的混乱现象,应当改变“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针,坚持法学学历教育只能由高等政法院系举办;并且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学院系中存在的办学混乱现象,保证教学质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法学院系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建立行业指导体制,健全客观调控机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和条件,解决因条块分割,规章不严,制度不全,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状况和结构紊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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