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9)
(4)教育层次问题。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划分方法,法学教育是高层次教育。因此,培养法律家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大学本科,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指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如法院书记员等)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专科。至于硕士层次,我国目前存在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培训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法律实务为指向,后者主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以法律学术目标为指向。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与法学博士层次的教育相衔接仍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的原型是美国的法律博士(J.D.),它的实践在美国是成功的,但对我国而言,是不是也适应呢?笔者认为,我国与美国有着不同的法律历史传统,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与美国也不同,而且,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引进美国的J.D.,这些国家的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4]。至于日本在司法改革中试图引进美国的J.D.,可能是因为它深受英美法传统的影响,况且,是否会成功还不得而知。因此,与其发展起不伦不类的J.D.,还不如仿照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大学后的司法修习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有一种值得人的注意的动向,即越来越多的在职法律家(包括一部分行政官员、公司经理等)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甚至在职从事法学博士后“研究”。笔者以为,如果是真想搞点研究,倒也有其合理之处。然而,事实上其中有些有权有势者公然组织写作班子为其撰写学位论文,还有个别博士研究生考生重金贿赂买通导师[5]。如此,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还浪费了教育资源。因此,以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博士,其总体学术水平不得不令人感到怀疑。一个国家的博士学位制度如果还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就丧失了其基本意义。孔老夫子日:学而优则仕,在职人员弄个博士好作官场上、生意场上的敲门砖,似乎谨遵祖宗教诲。可是,三年在职攻读出来的博士,其水平无论如何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更遑论那些考试、论文都得请他人代笔者了。要知道,在美国、在日本,拿个法学博士学位至少也得四、五年时间,还不是每个人都拿得到!至于弄个博士后的做法,大概是独具中国特色了。在美国,法学博士后并不构成一级学位,也不是一种更高学术水平的标志。相反,只有那些找不到合适工作并对其所申请的博士后研究有兴趣者方申请博士后研究。因此,博士后的水平并不高于博士的水平,甚至情况相反[6]。解决此一怪象的根本之策,大概只能是重实际能力,而不唯学历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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