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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罪状”之提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融合/欧锦雄(12)
“第×条 对于本法分则规定的、以作为形式出现的犯罪,负有防止法定构成要件之危害结果发生之特定义务者,因不履行义务而导致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构成独立的、与该种作为犯罪对应的不作为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前款所称的不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以前款规定的构成要素为基础,同时,借助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素(指除与不作为犯罪相异的那部分要素以外的其他要素)结合而成。其罪名是在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罪名之前加“准”字后而形成的名称。
该类不作为犯罪的法定刑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者简介:欧锦雄(1964-)男,广西玉林市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邮编:530023)
注释:
(1)[日]日高义博:(王树平译,周密专业审校)《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21页。
(2)[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27-28页。
(3)[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22页。
(4)转引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0页。
(5)参见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07页,第108页。
(6)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0页。
(7)参见[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18页-119页。
(8)(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24页。
(9)转引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140页。
(10)赵秉志主编:《海峡两岸刑法总论比较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581页。
(11)参见[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92页。
(12)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8月第1版,第224页。
(13)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200页。
(14)[日]日高义博:《不作为犯的理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4月第1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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