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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罪状”之提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融合/欧锦雄(7)
根据这一概念,寄宿罪状具有以下特征:
1、寄宿罪状必须借助于刑法分则中相对应的作为犯罪所规定的部分罪状为其部分罪状。例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罪状必须借助于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罪状中的部分罪状为其部分罪状,这里主要指两者具有相同特征的那部分罪状,如,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危害结果等。
2、寄宿罪状必须以刑法总则概括性地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有的特征为其另一部分罪状。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来说,它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客观要件及犯罪主体上,因此,在总则中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内容时,应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有特征明文规定,这些与相对应的作为犯罪不同的特征即为寄宿罪状的另一部分内容。
3、寄宿罪状是由借助于刑法分则中相对应的作为犯罪所规定的部分罪状和刑法总则概括性规定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特有构成特征有机地组合而成的罪状。
(二)寄宿罪状与引证罪状的区别
目前,我国新刑法典所规定的罪状共有四种类型: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其中,引证罪状与寄宿罪状极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划清两者的界限。
所谓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种犯罪构成特征的罪状。例如,新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特征。第2款则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对于第2款所规定的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言,第2款引用了第1款的规定来说明和确定该罪的构成特征,该罪的罪状即属于引证罪状。由此可见,引证罪状具有以下特征:
1、引证罪状以该罪所在条款所描述的部分特征为其罪状的部分内容。例如,第124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2款规定了“过失”为该罪罪状的部分内容。
2、引证罪状是以引用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罪的部分罪状为该罪的部分罪状。例如,第124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引用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部分罪状为其部分罪状。
3、引证罪状是由该罪所在条款所描述的特征和引用的、刑法分则中其他罪的部分罪状有机组合而成的罪状。
通过比较寄宿罪状和引证罪状的特征可知,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具体而言,两者相同之处为:1、两者均由两部分条款所描述的罪状有机组合而成。2、两者均须借助其他罪的部分构成特征作为其罪状的内容。3、两者都可以在立法上避免条文之间的文字重复,使立法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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