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正义的实现——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探讨中寻找司法正义/梁雅琳(6)
另一方面程序法通过对实体规范的选择适用、填补漏洞和矫正不足来推动实体法的发展;而实体法则通过更加精微、技巧的利益衡量对程序提出更高要求而推动程序法的进步。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之间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的关系决定了二者不应有主次、轻重之分而应通过建立一种协调互动机制使当事人依实体法的规定(对实体权利的请求权)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依程序法的规定(正当程序)保障实体权利二者配套实施共同促进和实现对社会民事关系的规范和维护。
参考文献《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希腊法的悲剧》(梁治平) 载《法辩》,
《诉权意义的回复——诉讼法与实体法关系的理论基点》
《试论民事程序法的意义》(齐树洁 张冬梅)
《民事诉讼法研究》(王锡三)
《法学总论》(潘念之 顾培东)
《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沈达刚)
《诉讼法论从》第4卷( 陈光中 江伟)
《程序正义论》(徐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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