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15)
在20世纪90年代,在英国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有人提出揭穿公司面纱,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诉讼请求。在1990年上诉法院Adams v Cape Industries plc 一案中,因石棉粉尘遭受侵害的受害人试图在执行美国法院判决时,将该公司在英国的母公司也追索进来。英国法院认为:“我们不接受法院有权对揭穿一个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的面纱,仅仅因为该公司结构被用来确保一个公司不会因为集团将来某些经营活动而法律责任(如果有的话)不会落到集团内另外一个公司身上。不管这样是否符合人们的愿望,但公司法赋予了采取这种公司结构的权利。法律顾问劝说我们盖普 (Cape)公司采取这种运作方式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获得石棉贸易的利益,同时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可能。不过,按照判断,盖普在法律上是有权在集团内做这样安排的。” 上诉法院在此案件中还确认,法院不享有以公正理由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在后来的Polly Peck plc 案件中,法院虽然认为其在开曼的子公司发行债券实际上是母公司发行的主张非常具有说服力,但认为在前述案件中,上级法院已经确立了母子公司不能看作是几个集团企业的原则,因此,仍然作出母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的认定,拒绝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
英国剑桥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伊丽斯·费润(Eilis Ferran)在其最近出版一部著作中在谈到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时指出,从目前英国法律发展的前景来看,即便是对因公司加害行为遭受侵权的受害人,英国法院也不会接受揭穿公司面纱的主张。但他也同时指出,虽然英国法院不接受揭穿公司面纱学说,也不愿意轻易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但就揭穿公司面纱,排除有限责任适用法律制度的功能目标来说,英国并不缺乏这样的替代机制,这些替代机制与揭穿公司面纱有异曲同工之妙 。它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代理学说。可以将子公司看作是母公司的代理人,而追究母公司的责任。如何证明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取决于它们实际关系,当子公司资本不足以独立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时,就可以看作是代理关系的一种表现。但作者又指出,如果子公司成立纯粹是为了集资,子公司的董事和资深管理人员大部分都是母公司的董事和资深经理人员并不必然能证明子公司就是母公司的代理。但到底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代理学说,作者没有详细论述。
(2)合同担保。可以将母公司看作是子公司的保证人,这样也可以让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母公司为子公司出具安慰函,如果董事违反其受托义务,不是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而是为了集团利益行事等都可能被视为违反担保责任,从而追究控股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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