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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17)
尽管如此,对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控制股东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法院和学术界还存在不同的看法:
(1)主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认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26条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当法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则当事人不能享受到法人形式的保护。主观滥用说强调当事人主观上滥用故意,至于客观上是否达到其主观上的目的则在所不问。
(2)客观滥用说。客观滥用说认为,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滥用故意,只要客观上存在滥用行为,就可以剥夺法人格独立下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
(3)法律规定适用说。该学说试图将直索责任与有限责任成立的条件和目的联系起来。按照此种学说,公司法人格独立及有限责任制度皆是人为通过法律创设的制度,受到该制度创设目的和存在条件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只有这些规定得到切实遵守,基于法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的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行为才具有正当性。如果这些规定没有得到遵守,即构成公司法人格或有限责任的滥用,据此享有的权益就可能被剥夺或受到限制。 这一学说并没有指出到底应该适用哪些法律规定来判定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这就为司法自由裁量提供了非常大的任意裁量空间,为追究公司股东或其他控制人滥用权利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广泛的法律基础,但显得过分宽泛和粗疏,没有准确界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德国法院最终采纳了“客观滥用说”。 德国透视理论关注的重心是股东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导致结果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原则,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德国法院强调,“资合公司的法人性质只有在其使用和整个法律制度的目的不违背的情况下才是值得维护和尊重的”。 适用客观滥用说减轻了原告举证责任,进一步扩大了直索责任适用的范围。
4、日本
日本法学界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关注美国判例法上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但直到60年代,才在日本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中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在本案中,X为一店铺的所有人,他与Y公司签订了店铺租赁契约,Y公司实际上是一家为避税而设立的从事电器业务的股份公司,是董事长A的个人企业,X将Y公司与A个人视为同一人。其后,X向A请求收回店铺,遭拒绝,X便以A为被告提起返还店铺的诉讼。在诉讼中,X与A达成和解协议,A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交还店铺,但A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其承诺。X于是再度对A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和解协议。地方法院一、二审均支持X的请求,Y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和解协议是X与A签订的,对Y公司不具有效力。最高法院大法官大隅健一郎和松田二郎驳回了Y的上诉请求,法官在判决中写道:“在社团法人中,法人与组成成员在法律上的人格当然是不一样的,即使在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也同样如此。但一般而言,法人格的赋予是基于对社会存在的团体价值进行评价的立法政策,……在法人格只不过徒具形式或者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时,对法人格的认可并不符合赋予法人格本来目的,因而就产生否定法人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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