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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18)
在日本,学界对法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与范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种学说:
(1)中义说。认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适用法人格否认:第一,法人被纯粹形骸化的场合;第二,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法人格的场合。日本最高法院在对前述案件判决中就强调法人格否定只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况。
(2)狭义说。对前述案件判决,日本学者田中诚二等学者却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法人形骸化的情形也属法人格滥用的情况,应以法人格滥用作为适用法人格否定的基本条件,其法律依据是日本民法第一条第3项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 按照他们意见,只有存在滥用法人格情况下,才能适用法人格否定,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
(3)广义说。广义说认为,除了上述中义说所包括的两种情况外,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间接侵害了有关社团法规目的的场合。如商法第211条第2款禁止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以及210条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情况;第二,当事人不具备法律上的资格而以事实上的另一个人存在的场合。如类似上述X诉A的案件,作为不动产租赁的个人企业主,不是以自己真实个人身份,而是以公司的名义参与租赁契约的让渡或租赁物的转租。
从日本法人格否认学说来看,日本法人格否认并不完全等同拥于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否定公司法人格具有产生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效力,但不一定必然产生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结果。因为,否定公司法人格的真正目的是要明确债务关系的真正主体。但是否定公司法人格与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在某些情况下,否定公司法人格就会产生排除有限责任适用的法律效力。从日本最高法院的意见来看,尽管学术界对法人格否定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看法,法院却不愿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5、几点结论:
(1)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是对有限责任被滥用行为的一种制裁,是一种平衡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但它并不是唯一的选择;服务于同一功能目的的,还存在其他替代性安排和选择。从各国制度安排的实际效力和功能来看,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美国揭穿公司面纱和德国直索责任和英国影子董事制度、董事欺诈或错误交易赔偿责任都是在充分肯定有限责任价值的前提条件下,为遏制公司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格和有限责任而进行的制度创新,为因滥用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提供的法律救济。因此,尽管各国制度安排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其功能价值却是一致的。关键就在于找到一种确保有限责任价值实现,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有效途径和把握合适的度。
(2)适用条件上要受到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设定决定了适用范围。如何掌握适用条件和范围取决于平衡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取决于其他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关替代制度安排。而且,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也不应该是静止不便、千篇一律的。相应的规则应该是回应性的、动态的,应根据整个规则体系进行综合平衡,把握一个合适度,并根据整个制度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它服从于确保有限责任价值充分实现和最大限度消除其外部性,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最终目的。如在美国,尽管对揭穿公司面纱适用范围和条件存在不同理解和看法,但法律界都存在一个共识,即“公司主体的独立性通常都应受到尊重,但是,当公司形式被用于规避已发生的责任、规避特定的法律、犯罪、或者产生不公正时,公司面纱将应当被刺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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