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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21)
(2)获得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救济的主体
可以通过获得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救济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又分为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自愿债权人基于合同债务关系而产生;非自愿债权人基于公司侵权行为而产生。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成为原告,获得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救济。
一是与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这种债务关系可能是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是基于公司侵权而产生。
二是因控制股东的行为,其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一方面,债权人债权受到损害,无法从公司中获得部分或完全清偿,另一方面,债权人损失与控制股东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在理论上,人们普遍认为,贷款人、供应商等自愿债权人有比较强的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合同安排来维护自己利益,而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等相对于公司而言,属于弱势群体,谈判能力弱,自我救济能力差,需要法律更多保护和救济。尤其是在公司侵权情况下,他们作为非自愿债权人无法事先通过合同安排防范这些风险,因此,学界普遍都认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应该更多用来保护他们的利益,让他们更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法律的救济。
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客观要件
控制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保护,滥用控制权,转嫁公司经营风险和损失,谋取不当利益,是构成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客观要件。构成控制权滥用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即具有滥用行为;二是结果要件,即导致了债权人利益受损。
(1)滥用行为。所谓滥用行为,是指控制股东不尊重公司独立性,控制股东对公司实施了过度控制(excess control),不尊重公司形式(absence of formality),导致控制股东与公司在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与人员上完全混同,从而导致控制股东与公司人格上完全混淆,公司完全形骸化。
(2)结果要件。所谓结果要件就是指上述滥用行为导致公司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如果不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公司债权人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或无法实现,对债权人就不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适用揭穿公司面纱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种:(1)资本严重不足,包括公司开办之初资本不足和公司在营运后因控制股东的行为导致资本不足。此类案件中有73.3%被法院适用揭穿公司面纱;(2)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包括不召开股东大会,没有记录或其他正式程序。此类案件有66.9%被法院适用揭穿公司面纱;(3)公司记录或人事的混同,包括董事、经理、银行帐户、帐簿、财产、业务活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混同,以致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难以区分,此类案件有85.7%被法院适用揭穿公司面纱;(4)虚伪表述,包括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等的不实陈述。此类案件法院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高达94.1%;(5)股东控制,包括股东拥有公司的全部股份、支配公司的费用开支、担保公司债务、将公司当作一个部门或使公司丧失了独立性。此类案件法院适用揭穿公司面纱只有57%;(6)混淆或缺乏实质的分离,公司与股东之间成为代理关系,如股东将公司看作是“另外一个我”,或仅仅是“工具”,因此类事由而被揭开公司面纱的比例高达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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