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27)
第二阶段:《公司法》颁布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颁布。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股份制改革。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推动中国改革进入另一波高峰,推动了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该法出台后,国有企业掀起了破产和改制的浪潮,在抓大放小的指导方针下,各地一方面将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另一方面将中小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出售、租赁和破产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组。在这一阶段,有限责任滥用的现象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逃废债,即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通过改制、破产等手段抽逃和隐匿资产,逃废债务,其中受害最重的就是中央金融企业。《企业破产法(试行)》自1988年生效实施以来至1994年,全国每年受理破产案件非常的少;到1994年,地方政府和企业就开始大规模利用破产逃废国有金融机构债务,当年全国破产案件猛增到1625件,其数量超过破产法实施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1996年达到了5817件,1997年为5640件。此后,每年都维持在七、八千家左右。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新近对其管辖内贷款企业逃废债的调查,截止2002年底,共发生逃废债案件5073件,逃废债总额为295.9亿元人民币,其中通过破产逃废债的案件就有1374件、金额达到64.7亿元。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0年,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6万多家改制企业中,逃废债企业约占50%,逃废银行贷款本息占改制企业全部贷款本息的30%以上。 200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逃废债的联合调查结果显示,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借公司法人的壳来规避法律上义务,主要表现在:(1)转移资产,悬空债权。具体做法是,债务企业出资人将核心资产剥离出去另外成立企业或投资到其他企业继续经营,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壳里。(2)公司人格形骸化。在集团公司中,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在人财物等方面完全混同,侵吞子公司资产,利用子公司的壳规避法律上的义务。
第二,掏空现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滥用其控制支配权,和上市公司司在业务、财务和人事等各方面完全混同,通过关联交易肆无忌惮地侵吞上市公司财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致使上市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大量负债,陷入破产境地,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郑百文、ST猴王、三九集团、ST轻骑等一系列被证监会查处的事件。
2、法律的不完备性及对逃废债的行政治理的局限性
愈演愈烈的逃废债现象和上市公司频繁发生的严重问题事件充分暴露了我国公司法的不完备性,尤其是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在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不得不动用行政公权力介入企业三角债的清理并对公司进行整顿。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199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这些通知都要求利用公权力防堵逃废债行为的发生。但是,这些行政治理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遏制了逃废债行为的发生,但却并不能为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救济,保障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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