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黄洪流(30)
在归责原则问题上,笔者赞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负民事责任。 这样更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五、结束语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但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内在局限性,控制股东往往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的适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的存在就有了充足的法理基础。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主要是判例法上的一项原则。它通过在具体个案中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的适用,制裁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渠道,是一种例外的救济,本质是维护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条件,即必须是受损害的债权人向公司控制股东主张;必须是控制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必须是该滥用行为与债权人所受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在归责原则上,并不苛求控制股东的主观滥用意图。
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中,母子公司由于高度的控制性更容易导致追究母公司滥用有限责任的民事责任。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的发展,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当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阶段,存在严重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与做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当前,主要应在控制股东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契约义务和公司人格形骸化等范围内应用。
参 考 文 献
中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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