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郭山珉(3)
(二)、在意志因素上,必须是行为人对将要发生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放任”态度,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希望”和“放任”是人在意志倾向上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它们共同构成了犯罪故意“明知”的意志因素。所谓“希望”,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发生危害结果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要实现的目的,它常常是通过行为人外在的,促使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得以体现的。希望意志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希望具有目的性,以目的为核心,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和指向,是希望意志的始点与归宿。其二,希望具有积极性,行为人希望实现主观的目的,总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客观世界,最终满足自己的愿望,因此,希望增强了行为人犯罪的意志。其三,希望具有坚决性,希望的通俗解释是“追求”,行为人会千方百计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在行为上,希望意志的坚决性即可以反映在犯罪的预谋上,如制定周密的计划,进行犯罪的准备,也可以表现在犯罪的实行上,如攻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反复实施侵害行为等。而所谓“放任”,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已经明知的危害社会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而是听任其发展的心理。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行为人常常表现出对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社会结果的漠不关心,显示了这种结果的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放任”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为实现某一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同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为了抢劫被害人的财物而使用暴力,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这种情况通常是按结果加重处理。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例如,丈夫为了杀妻子,在妻子的碗里投放毒药,明知孩子因分食会中毒,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的死亡。第二,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猎人为了击中猎物,对正在猎物旁割草的小孩子可能被一同击中而不顾,结果一枪打出,击中小孩。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放任的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第三,并非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聚众斗殴中有的人临时起意,拔刀就捅,不计后果,对死亡结果有预见,但不是明确的希望死亡的发生,而只是抱住放任的态度。当然,从一般意义上说,持希望意志的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较持放任意志的间接故意要深些,但这不是绝对的。我国刑事立法对两种故意未作处罚上的区别对待是有深刻道理的。因为从根本上来说,意志因素主要反映罪过性质,而不在于主要反映主观恶性的深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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