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10)
1949年建国伊始,教育部规定法律系的任务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适应国家建设需要与社会发展之前景,以新民主主义为领导思想,培养了解当前政策法令及新法学的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与师资。目前主要是培养一般的司法干部。” 此外,在大学的课程中要着重贯彻爱国主义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方针。与之相应对的是1952年的“司法改革”以政法教育替代传统的法学教育,其严重冲击了法学专业的独立学科性地位。可见,这一时期的法律教育主要是以培养满足人民政府政治需求的司法人才为目的的,并未对学生的主体性发展表现出应有的关注。实际上,50年代中国法律教育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对苏联教育模式的亦步亦趋,即从教师、教材以及课程内容的设计上都体现出对苏联教育体制生硬的移植。在随后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出现分离,在教学内容上以马列主义为名号,片面强调阶级论的主导作用。此外,从1958年起,部分高校强调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还应加强劳动和基层锻炼,因此在教学计划中,生产劳动成为最为重要的一环。
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法律教育在其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演变为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 由下表可以窥见一斑。
1992年普通高校与成人教育政法专业学生数
普通高校本科 普通高校专科 成人教育本科 成人教育专科
招生人数 1825 7511 1864 22849
毕业生人数 2069 7361 2105 23544
在校生人数 3980 20710 4079 73554
这种现象的形成包括近些年法律硕士学位的出现,虽然有助于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其主要表现为成人在职教育以及司法培训等会给大学正规法律教育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即前者相对短期的速成式职业教育在与后者系统性教育的比较中往往会模糊人才消费者的选择方向,不利于大学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开展。此外,80年代开始且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法学教育专业的细化、课程内容设置的重复、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忽视学生能力培养的教学观念、记忆性的考试制度、司法考试通过率居高不下(如曲线图所示)、注入式的教学方法、交叉学科研究的缺乏、教材的编写、师资的流失以及教育经费的短缺等问题都对法律教育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阻碍了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进一步展开。
近年来,相关学者针对上述问题所提出的我国法律教育改革与构想呼声不绝,而我国当前法律教育改革的主流观点则是以在以人为本的法律教育观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教育现状所提出的素质教育为方向。即在尊重和符合法律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的基础上,在注重学生知识和能力培养的同时,更应注重相关素质的发展,将专业技能内化为身心潜能的开发。基于这一目的,国家教育委员会1994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以及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对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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