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4)
事实上,“人本主义”(Humanism)一词来自拉丁文的Humanitas,且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期西塞罗和格利乌斯的著作中,意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教育制度。 自《十二表法》颁布时起,在罗马统治阶级中间就兴起了法律知识的传授和教育活动,并设立了若干法律学校,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高等法律教育体制。 此外,职业法学家阶层及百家争鸣的自由学术氛围的形成也为人本法律教育思想步入法律学校的教授课堂创造了条件。
在中世纪绝对理性主义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西欧的法律教育出现了向神本主义及宗教蒙昧主义的倒退,神学在整个教育科目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且多半受教育者是以神所认可的道德行为规范来作为教育活动的准则。期间,经院主义的教学方法以及在师生关系上学生基于契约关系和家族性集团等因素而居于主导地位 的现象均与人本法律教育理念背道而驰。即便如此,作为中世纪法律教育中心的波伦那大学所推崇的师生间学术性对话、辩论,为当时的法律教育方法注入了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新的生命力。
十五、十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将人文主义思想向法律教育做了历史性的引渡,进而提出人文教育的理想,其既是对中世纪狭隘的宗教教育观的摒弃,又是法律教育的一次由神本主义向人本主义的回归。由于西欧大陆是文艺复兴运动的发源地及发展重镇,因此大陆法系国家自中世纪以来的人本法律教育发展轨迹则无法回避其对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教育思潮承袭的事实。从但丁的人本世界论到伊拉斯谟、薄伽丘的世俗人本主义,并在以波伦那大学为中心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下,主张人权、理性及个性自由的人文主义思潮将法律从神学中解放出来,成为一门世俗化的学问,并作为一种独特和系统化的知识体来教授。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在大陆法系原本的人文教育基础上做了一定程度的延伸,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可以被视为人本法律教育的发展阶段之一,即通过创造自由的教育环境,顺应自然的发展学生的能力并以教会学生学习为原则。可以看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近代法律教育中均是以罗马法及实在法之上的系统概念和原理为讲授重点,综合运用注释法学派的教学方法和提供系统的现成教学材料的基础上,培养学生抽象的逻辑思考及理论体系的构筑能力。二战以后,以新技术革命为背景,大陆法系在原有的法律教育模式中又注入了重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独立人格的非指导性教学模式、结构组织与发现教学模式、暗示教学法以及合作教学法等人本主义教育思想的元素,并继续朝着人本法律教育模式的方向发展。
总共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