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陈光中(4)
(四)改革法官、检察官任免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具备应有和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能够不畏权势,秉公执法。以法官选任制度为例,基层法院的法官必须要具有法学大专以上的学历,并要通过统一的司法职业考试。所谓统一司法职业考试,是指参照法国、德国的做法,将法官资格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和检察官资格考试合为一体的考试制度。通过此项考试的人有权选择以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为职业。在英美法系国家,成为法官的先决条件是从业多年的律师,这对法官任职资格的要求无疑更高。中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应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且原则上要从下级法院中择优选用,并以聘任教授、学者和律师加入法官队伍为辅助措施,这样可以保证法官的素质与其所负职责成正比,从而保证上一级法院的权威性。同时提高法官的任命规格,即规定高级法官以上的法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任命,并规定非经正式法定程序,法官不受罢免。由于法官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职位的稳固,其公正执法,抵御外部压力的能力也必将大大增强。
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
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保障这项权利,只有自愿作出的供述才能作为证据采纳,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在理论上是有侦查阶段的沉默权与审判阶段的沉默权之分的。在美国,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告知其沉默权;而英国将对被告在法庭上行使沉默权的能力进行了近期的限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即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是与中国加入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该规则第14条第2项提出少年刑事被告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应当看到,确立沉默权不仅是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需要,更是促进取证行为正当化、文明化、科学化的需要。因为沉默权的规定符合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和举证责任制度的原理,并且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当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并不意味着在这一前提下不能作出某些例外的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应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采取鼓励、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措施,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但不能将其沉默或拒绝供述作为从严处罚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应采用相对沉默权的办法,即在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应规定特殊的例外情况,并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坦白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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