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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检察工作如何顺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张建同(2)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建立与影响因素
现代司法理念和检察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并同步发展的辩证关系,法制成功地实现了现代化,司法理念必然也走向了现代化,检察制度要实现现代化,司法理念必须首先实现现代化,没有现代司法理念指导的检察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如此之重要作用,促使我们必须对其建立和生长的影响因素作一个积极的探索。首先是经济发展因素 。我们都知道物质决定意识。司法理念的现代化过程就是司法运作的理念和价值观趋向现代化的过程,同时又是检察制度趋向理念化、现代化的过程。检察制度的现代化,实际上亦即检察制度的内涵中现代化因素不断生成和增长的过程。而检察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理念则是一个国家法律思想、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内容和范围必然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即生产力发展水平。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传统性和落后性的因素还占相当大的比重,国家的检察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及初步发展的阶段,这就决定了司法体制和检察制度离系统化、科学化和完善化仍有相当大的距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司法理念的现代化因素还比较少,还有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其次是政治和制度因素。 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传统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制度影响颇深,虽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迫使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但由于传统的影响,民主政治制度更多地体现在理论或制度的构思上,在行使检察权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如现行检察制度存在的司法权力地方化、检察活动行政化、检察官职业大众化问题,已是多年来检察改革中常常涉及到的问题,但它们要得到解决却是困难重重,面对这些实际问题的无奈已成为众多理论界和司法界人士的共同感受。第三是文化因素。司法理念作为一种检察制度本身及行使检察权中所蕴含的观念和主导价值观,是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文化又必然地受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整体文化的影响。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中国传统法律在观念上强调礼主刑辅,强调个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义务,公权异常发达,且强调权力的暴力成份,无视私权的存在,这一传统延绵几千年而生生不息。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出现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极左思潮,“彻底砸烂公检法”使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付之东流。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建立了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无法可依已成为历史,但礼治文化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还没有必然地成为调节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律的权威还没有真正地树立起来,政策、道德风俗、习惯时常代替和行使着司法的功能,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体制和检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传统的观念在司法中大行其道。如检察活动行政化问题,检察院不仅在外部即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上依附于行政机关,检察院的人、财、物供应也仰赖于行政,而且在内部管理体制方面也仿行行政建立起了一套上、下级关系的权力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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