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杨帆(2)
(1)“一裁二审”程序繁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保护劳动者。按照现行规定,一个劳动案件走完仲裁、诉讼全部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间,十分耗时耗力。这容易导致劳动者在时间、金钱、精力方面被拖垮,最后不得不放弃维权的美好愿望。
(2)“一裁二审”程序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广东省从2004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按照新规定,有争议金额的劳动案件,每件最少必需预缴仲裁费520元,争议金额越大收费越高。对工薪阶层来讲,特别是追索工伤待遇、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劳动仲裁的收费畸高妨碍了他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各地法院多数不处理仲裁费问题,一旦劳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原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是否胜诉,其所预缴的仲裁费都是无法收回的。因此,仲裁费过高和预交的仲裁费无法返回的问题,也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门槛。
(3)“一裁二审”程序还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首先,“一裁二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比一般民事诉讼要多占用国家资源。其次,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系统,处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出来结果也可能不一致,因此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劳动案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大多数会进入诉讼程序,这使仲裁程序形同虚设,造成资源浪费。第三,广东各地法院对劳动案件收取的诉讼费一般仅为50元,当事人需承担的诉讼成本较低,导致败诉一方随意选择走完“一裁二审”的全部程序,存在不少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造成国家资源无谓浪费的情形。
(4)除上述问题外,“一裁二审”还存在仲裁缺乏有效监督纠错机制,仲裁行政干预过多、裁审衔接不顺畅、裁审适用法律不统一等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影响劳动者维权的不利因素。
三、关于60天时效和“一裁二审”机制弊端的对策。
1、时效问题。
如前所述,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只有短短的60天,比起仲裁、诉讼过程中长达数月甚至两三年的周期来说,确实过短,不利于劳动者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该问题亟需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最好能够借鉴普通民事诉讼两年的时效制度,赋予弱者维权更加合理的期限。
2、一裁二审问题。
鉴于“一裁二审”机制的以上弊端,国内很多专家学者建议参考国外先进模式,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其中,有不少观点认为,宜改为“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机制。这种模式是由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如选择仲裁,裁决后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如选择诉讼,按普通民事案件程序处理,两审终审。这种模式改变了“一裁二审”、“仲裁强制”、“先裁后审”的单轨制做法,不但减少了处理环节,节省了时间,而且赋予了当事人自主权,可选择仲裁或诉讼的双轨处理方法。但上述机制目前只是理论界的观点,要改变“一裁二审”的旧机制,有赖于立法部门修改《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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