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政府应对其“政策引导农民行为”所产生之不良法律后果负责--搞“农业产业化” 农民赔了咋办?/王政(2)

目前政府通常的做法是:1、先确定一个指导思想,无非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着力培植……生产基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满足……需要,全面提高……竞争力,促进……高效快速发展” 等鼓舞人心的口号。2、然后制定任务目标(也未必切合实际的目标),如描画出“哪年哪月达到种植……多少亩,养殖……多少头,……产量达到多少吨,创造经济效益多少多少万元,把我市/县或乡/镇等建设成为……重要基地”等令人为之振奋的宏伟蓝图。3、最后组织落实,包括制定扶植政策和采取工作措施。扶植政策往往是“财政奖励”、“补贴”、“低息贷款”等内容;工作措施则包括“宣传引导”(往往夸大收益忽略风险)、“狠抓落实”(往往采取变相的强迫措施)、“建立服务体系”(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等方面。

总之,政府部门认为:其已经为农民实施产业化经营想得非常周全,似乎该想到的其都已经想到了。但是,我们在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推广“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或文件中,不曾发现政府制定这些政策或文件的“合法性”依据内容。我们认为:政府在制定这些有关“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或文件中,首先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然后再考虑其可行性的问题。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先应想到其推行的“农业产业化”是否符合《土地法》、《草原法》、《森林法》、《国土资源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基本法律规定?是否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我国民事或行政侵权方面法律规定?(将财政资金转入商业银行放贷)是否违反国家财政、金融、信贷等方面法律法规等?简言之,即如果政府制定的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该怎么办的问题。显然,目前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制定有关政策时是没有将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其考虑视野范围的。

所以,我们建议:推行“农业产业化”的各级政府部门首先应建立对其制定的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必要时,必须通过人大“听证程序”;在其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必须说明相关的法律依据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的专家论证意见。唯如此,才能避免政府随意制定相关农业产业政策的盲动性,才是“依法行政”的真正体现,才能减少“人治专擅”所造成的被动或破坏结果。

二、政府要充分考虑或披露“农业产业化”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通常情况下,如果政府制定的“农业产业化”目标适度,引导措施得当,农民积极配合,产品适销对路,其所取得的成效还是比较显著的。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尤其是市场化运作,其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更是无法回避的。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