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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否为事故埋单——对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争议焦点的评析/刘建民(4)
五、结语
县人民政府不应对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至于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间点的确认对公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责任认定的意义和作用不是本文评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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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建民,法学硕士,现任政府法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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