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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李建胜(2)
可以说我国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较多地吸收了美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那么1999年美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的改革,从分业经营监管调整到了混业经营监管,那我国是否也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马上将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体制调整到混业呢?对这一问题,专家学者基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纷纷涉足金融领域,开展跨行业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传统的行业界限已经变得日渐模糊。这无疑对开放经济背景下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建立规范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来实施有效的联合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模式,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是各个行业的最高监管部门。在分业经营的框架内,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比较窄,潜在的金融风险较高。商业银行无法利用其庞大的销售网络销售自己的金融产品(如保险和证券);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而许多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因此迫切需要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以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金融全球化、混业监管和经营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实际上已经出现交叉,但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出于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及与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的考虑,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人才准备和市场发育条件还不成熟,当前仍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宜。
笔者认为金融业没有一个可在全球套用最理想模式,必须承认各国现行的监管体制都存在各自的弊端。目前也只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家设立了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而相当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仍然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更重要的是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不具备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成熟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不能过于急切地将经营体制转为混业。当然,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往往能够通过跨行业和多样化的运作,来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增加盈利来源;通过销售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可以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因此相对分业经营有更多的灵活性。而且,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是我国金融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但不对等的市场竞争,也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严峻挑战。因此,我国金融业的经营和监管体制将从分业转向混业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只是在从分业转为混业之前我们必须进行充分的探索,为混业经营创造成熟的条件。笔者认为具体探索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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