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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诉讼回避主体/孙永石(6)

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存在诸多缺陷,但在目前主要以实体公正为案件处理质量评判标准的司法现状下,加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未对申请回避权利予以高度重视,也就并未暴露出过多的问题。但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回避制度的缺陷也将会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作为立法应当具有相当的前瞻性。笔者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适当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无因回避制度的合理性部分,扩大回避的理由,将申请回避的举证责任归由司法官或司法机关负责承担,或者降低当事人证明回避理由成立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有效运用。



结 束 语



前面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回避主体的分析,主要集中在对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上,简单地论述目的在于将回避主体的现有规定瑕疵后漏洞揭示出来,希望在以后的立法中能够加以完善。我深知论述中很多观点并不成熟,有的还有待进一步论证,本文仅在抛砖引玉,望读者斧正。





姓名:孙永石

电话:0467-2472447

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邮编:15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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