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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正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王亚西(6)
前科消灭制度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由于他们在犯罪时尚未成年,因此回归社会后年龄也并不大,这一部分的归正人员的人权保护也尤显重要。如果能给他们消除前科,那么他们以后的学习,工作所受到的影响就几乎为零,因此是对未成年人一个很好的保障方法。
其次本人认为国家应该努力探索对归正人员人权保障方面的单独立法。虽然我国有监狱法等法律和一些法规、政策等关于归正人员人权保障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是比较零散的,规定得也不全面,还有一些只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细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如果能出台一部专门的归正人员权利保障法,相信会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也会是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一大时步。
最后,有关国家可以在归正人员人权保障方面进行合作研究,共同制定一部专门保障归正人员权利的公约。在现有的人权公约中,有专门对妇女保护的公约,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公约,有关于劳工权利的公约,还有关于少数人权利的公约。而归正人员的人权难以得到很好的保障是各国的普遍现象,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保障归正人员的人权,不仅是对归正人员权利的保障,同时也对社会其他人的权利的保障,因为预防归正人员的再次犯罪也是很重的的方面。各国都在积极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例如世界上最早的出狱人保护组织是英国人1772年创立的,1862年英国率先颁布了出狱人保护法,规定了对出狱人保护组织的监督和费用补助。美国于1776年在费城成立了出狱人保护协会,而后,美国相继在各州建立官方的保护机构,专门提供经费,以协助出狱人的生活与就业。日本则从1907年开始,由国库拨款补助释放者保护团体,并于1939年颁布了司法事业保护法,以后被更生紧急保护法替代。挪威按地区成立了类似安置办公室的专门机构,国家统一拨款,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对其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人免费提供住所,直到找到工作为止。我国的台湾法务省也专门有出狱人基金会并建有产业,出狱人生活无着落,可申请最低生活补助 。可见,制定一部专门保障归正人员权利的人权公约也是有基础的。
归正人员权利的保障是靠每一个人,每一个国家共同努力才能完全实现的,同时国家是主要义务的承担者,国家不仅要制定法律保障人权,还要进行人权教育,让每一个国民都有保护人权的意识,才不致于归正人员受到那么多的歧视待遇,因为道德的力量也是强大的,群众歧视的目光会像利刃一样刺伤归正人员的心灵。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因此不歧视是对归正人员人权保护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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