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行人的交通管理存在行政强制的空白点/邵军(2)
二、《居民身份证法》授权警察查验身份证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本条授权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但是,对于“拒绝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没有相关规定。
三、《警察法》没有对交通管理授权
部分同志认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施行强制,笔者认为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规定“(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这是最相近的核实违法嫌疑人的途径。但是,认真分析这个途径,发现:
1、检查核实公民身份的前提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检查核实公民身份的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而不是“有违法嫌疑的人员”。
3、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的前提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笔者认为,“交通违法嫌疑身份不明”与“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排除疏于管理的原因后,导致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行人违法管理失控”的根源是: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保障。所以,由于没有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致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行规则在实施中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所以,在当今中国,行人是道路通行中的强者,可以置道路通行的法律规定于不顾,任意通行。所以,道路通行中的强者——行人,在违法导致交通事故后,还要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
这是笔者按照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尽快提供执行行政强制有关情况的通知》(公交管传发[2005]102号)文件中“根据公安部交管局要求,于6月30日前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行的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的文件精神,对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在实施对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时的行政强制手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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