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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业法官思维的构成及特性/王军伟(9)
以上是笔者对作为一名职业法官所应具备的一些思维特性进行的简单概括,笔者仅希望能通过本文的论述粗略展现笔者理想中法官思维应然的形态。当然,对于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现状而言,有些观点可能还停留在理想化层面,但对于已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长远的治国方略的国家来说,根据法治社会高标准来逐步培育法官职业思维,进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这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作者简介:王军伟,男,汉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研究员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路35号
邮编:316100 联系电话:0580-3012736 手机:013018816899

姚志光:“国际法律思维的特点与方法”,载《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2卷第4期,第28页。
〔台〕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参见“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坛”,正义网(http://www.jcrb.com),2003年9月8日。
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www.fszjfy.gov.cn),2003年10月20日。
王志:“试论法律思维的特征及其功能”,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25卷第1期。
殷广智:“法官职业法律思维的微观结构”,载《甘肃日报》2003年3月26日第七版。
姚志光:“国际法律思维的特点与方法”,载《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12卷第4期,第27页。
[奥]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官在具体职能的设置上存有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普通程序普遍推行陪审团制(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对案件事实方面的审查则由陪审团来完成。而在未推行陪审团制的国家,法官则承担了既审查案件事实,又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双重任务。具体职能的不同必然导致思维方式存有差异。但在笔者看来,在未推行陪审团制的国家,对法官思维的要求更高,实际上他要集推行陪审团制国家的法官思维与陪审团思维于一身。从这点考虑,探讨未推行陪审团制国家的法官思维对于我国而言更具理论指导意义,更何况我国目前也未实行陪审团制 。因此,本文从当前我国的实际出发,将法律逻辑方面的思维、案件事实方面的思维、裁判者形象方面的思维都作为职业法官思维的基本构成而纳入了论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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