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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问题的分析/孟昭明
对我国外资立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问题的分析

孟昭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专业


摘要:本文首先对国民待遇的基本概念作了界定,之后说明了国民待遇在国内及国际法上的表现。最后通过对国民待遇在我国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分析得出了国民待遇在我国应稳步推行的结论。


关键字: 国民待遇  市场经济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界定
国民待遇原则是传统的外国人待遇制度之一,它萌芽于中世纪后期,然而,国民待遇作为一项制度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才形成的,《法国民法典》第11条即首次在国内立法上对国民待遇加以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有关国民待遇的定义在我国学界早有定论 ( 如韩德培教授认为,“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与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与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与本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但随着以后国际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国民待遇制度的范围和内涵及对象突破了原来的民事权利的范畴,而触伸到经济生活的诸多领域,而这种突破在国际投资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事国民待遇原则在投资领域的表现。作为外国投资待遇标准的一种,国民待遇主要指主权国家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与他国国民或公司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上以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的待遇,简称为"外资的国民待遇"。
(一) 国内立法上,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一般都规定的较为笼统和原则。有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的需求,在其外资立法中专门规定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例如近年来新兴工业化国家新修订的外资法就采用了这一做法。这种规定仅仅适用于外资领域,但它们依旧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内涵。
(二) 关于外资的国民待遇的详细规定,更多地见诸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之中。尽管不同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不同的措词,但归纳起来,对外资的国民待遇的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最狭窄的,即规定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投资"。第二类规定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投资"及"投资活动"。第三类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是最广泛的,它不仅适用于"投资"及"投资活动",还适用于有关的"司法行政救济"方面。三种不同的适用范围,反映了各国政府对国民待遇的基本态度及其妥协的程度。目前第一种类型已极为鲜见,第二种类型较为普遍,第三种类型则正在增多,这反映了国际经济自由化,国际投资便利化的时代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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