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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辨/黄忠(6)
2002年发生于辽宁抚顺祁某残害少女小兰一案就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一个典型。被告人祁某因其残暴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仅医治费用就高达12万元人民币,但祁某在刑事责任上被判处死刑,而且其生前为一社会混混,毫无财产,于此,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就发生了冲突。因为,若要实现刑事责任,则被告人将予以执行死刑,那他民事责任的承担就不可能实现。
这种冲突是现实的,也并非罕见。从逻辑上这一冲突的解决无外乎有以下两条路径:一是仅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仅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无论哪一个选择都是不够理想的。放弃刑事责任,则等于牺牲了社会公认利益;而不顾民事责任,又将导致对个人利益的不公。如何协调公益与个人?,如何使两种责任的适用能达到最有利于社会和个人的目的?应是我们寻求冲突解决新途径的出发点。
面对类似冲突,本着公平、正义的精神,理论界提出了第三条道路。这一出路便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因受重大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刑事上应对犯罪人施以应有的惩罚,即不应放弃刑事责任;对被害人通过民事责任不能实现的补偿,则由国家补偿制度来解决。自新西兰于1963年首次将这一理论变成现实立法后,英、美、法、德诸国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6](P206)
在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后,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并行将会更加顺畅。
五、解决之道:废除抑或改造?
针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有论者提出要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实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做法。我们认为在刑事程序中解决民事责任问题并不一定会造成不良后果,关键是这一程序本身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因而著者的主张是要对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改造。单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言,现在最急迫的是废除前述两个对犯罪行为所致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解释,以使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相协调,进而与普通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相一致。
另外一点便是要有计划的开始建立刑事犯罪的国家补偿制度。于此方能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现实冲突的最终解决得以真正实现。


注释:
①此案例详见《法制日报》,2002年12月17日第八版。
②参见陈现杰:《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8日。
③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5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9;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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