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世纪的美国行政法/黄忠 译(11)
之能力范围,比如气候改变和对知识产权的贸易管理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在双边地区和全球层面都出现了各种国际管理协定。这些协定主要呈现出两种基本形式:水平式协调和垂直式管理(horizontal and vertical arrangements)。
水平式协调主要是指在诸如反垄断、电讯、化学品管理和交通安全领域中各地区的行政官员以政策协调和协助执行的形式而进行的非正式合作。这种协调有助于降低贸易壁垒,促进商业和贸易的发展;也有助于解决那些若纯粹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并不能解决的问题。[68]比如,一国行政机关可以承认另一国的产品管理标准并将其作为共有信息来分享,另外还可以针对跨国公司的实际而对反垄断措施进行协调。
垂直管理是指各个国家间的条约式的管理(treaty regimes)。这些条约确立了国际化管理规则,创立了国际化组织,并以此来确保其政策可以通过国内措施得以落实。例如,像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这样的贸易组织和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旨在保护臭氧层的协定)及东京议定书(Kyoto protocol)(旨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协定)这样的环保协定。[69]
当前,其它类型的协定也正在不断出现。为实现国际化管理和发展的目标,在南非约翰内斯堡(Johannesburg)举行的世界发展大会上,在各国政府、跨国企业及环保,消费、劳工、发展中国家和其它非政府组织中间产生了一大批伙伴协议,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伙伴关系也会涉及到国际组织。这些协议与本文在国内部分讨论的网络管理模式有很多相似之处。由东京议定书授权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就是一种将经济激励机制运用于国际范围以解决气候改变问题的很好例子。
在上述各种类型协定的作用下,那些适用于美国和其它国家一国范围的管理政策和规则将通过不直接受制于国内行政法规制的超越国家的程序不断被确立。[70]例如,像国家航空或电讯管理办公室这样的水平网络组织的官员将会以非正式的方式认可公共管理政策(common regulatory policy),而这些政策随后又通过法规的制定或强制执行的方式被美国的行政管理机关加以实施。虽然国内的实施决定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的规制和司法审查,但通过超越国家的程序而加以适用的潜在政策却不受此约束。而且,在有些情况下,这种正式的国内决定就根本不会做出,有的只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比如,由于存在先前达成的有关相互认可的非正式协议,因而就不能针对进口产品做出强制适用美国法律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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